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刷宝 APP 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 APP 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抖音将刷宝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000 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
原告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是抖音 APP 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对该平台上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
创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大量抓取抖音 APP 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宝 APP 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五万余条。
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锐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刷宝 APP 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的时长短,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播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创锐公司为刷宝 APP 开发运营主体,刷宝 APP 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宝 APP 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 APP 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
创锐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宝 APP 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亦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
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音专有的 VID 码,刷宝 APP 上展示有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搬运自抖音”VID 码的短视频,在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 APP 并无上传短视频入口,刷宝 APP 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 APP 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 APP 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 APP 向公众提供。
创锐公司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非法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宝 APP 的下载量及其投放广告所付金额、创锐公司持有相关浏览量及收入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进行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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