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对此,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详细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9 号
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562134916R
根据相关线索,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 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 年 11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 45035536302),开展满 99 元减 20 元促销活动,标价 149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3 日销售价格为 139 元。
二、2020 年 11 月 3 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 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 79.9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2 日销售价格为 77.9 元。
三、2020 年 11 月 9 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 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 73.8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7 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 72.9 元。
四、2020 年 12 月 1 日,当事人销售“海信 A5pro 经典版6+128G 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 300 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 91 元。
五、2020 年 11 月 17 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 8682417),标示“11 月 17 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 728 元,抢完调回 888”。经查,该商品 11 月 18 日价格仍为 728 元,未调回 888 元。
六、2020 年 11 月 27 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 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 329 元,页面宣传为“1 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 2020 年 10 月 2 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 年 11 月 11 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 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 34.9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10 日销售价格为 34.9 元。
八、2020 年 11 月 30 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 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 899 元,划线价格 1499 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 年 11 月 30 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 89.9 元,划线价 119 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警告;
3. 罚款 50 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 12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30 号
当事人: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YXC793(1/1)
根据相关线索,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4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4 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 620426636515),标价 599 元,开展满 1 件 6 折活动,折后价 359.4 元。经查,标示的价格 599 元无依据。
二、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 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 74 元面膜 2 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 2 片销售价格为 56.3 元。
三、2020 年 11 月 13 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软香稻(商品编号 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 27.9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12 日销售价格为 24.9 元。
四、2020 年 11 月 14 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 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 12.5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12 日至 13 日销售价格为 12.5 元。
五、2020 年 11 月 20 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 565304567360),开展满 1 件 5 折促销活动,标价 88.8 元,折后价 44.4 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 44.4 元。
六、2020 年 11 月 14 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 582405188715),开展买 2 免 1 促销活动,标价 69 元,折后价 34.5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13 日标价为 59 元。
七、2020 年 12 月 3 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 38549516259),开展“第 2 件 0 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 59.8 元。经查,购买第 2 件该商品仍按照 59.8 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 年 12 月 3 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 600591208989),开展“第 2 件 0 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 51 元。经查,购买第 2 件该商品仍按照 51 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 400ml(商品编号 21623488545),开展“1 件 8 折”促销活动,标价 19.6 元,划线价 24.5 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 589409778960),开展 “1 件 8 折”促销活动,标价 22.8 元,划线价 29.9 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警告;
3. 罚款 50 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 12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31 号
当事人: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HUR9P
根据相关线索,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4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 年 11 月 27 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 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 199 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 199 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 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 7999 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 7999 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商品编码 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 1189 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 1189 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 Ecco 女鞋(商品编码 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 ¥2199 8.4 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 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 ¥699 5.1 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 折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 折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警告;
3. 罚款 50 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 12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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